高雄市一名蘇男和李姓女子外遇偷情,
蘇妻找了徵信社幫忙調查,
徵信社調查的結果是一禮拜偷情5次,
並且拍到很多他們約會的照片,
在徵信社的建議下在家中裝監視器,
沒想到蘇男還是被妻子在家所安裝的監視器錄下,,
雖沒錄到畫面,
但蘇妻憤而對2人提告。
檢方偵辦時,
2人坦承「有碰觸」但沒「插入」,
沒有發生性交,
然而檢方依據所錄下的「叫床」聲
認定2人有性交行為,
依法提起公訴。
這事情是發生在今年的2月,
已婚的蘇姓男子與李姓女子交往甚密,
引起蘇妻懷疑老公是否外遇,
找了徵信社跟拍,
有拍到約會牽手照片,
也在家中寢室,
錄到李女跟老公的「叫床」聲音,
憤而對2人提出告訴。
檢方偵辦時,
原先那兩個人說
出遊照片只是單純朋友聚會吃飯,
所錄到「叫床」聲辯稱是「純聊天」,
但檢方出示錄音證據,
跟他們約會的照片,
蘇男與李女才坦承有出去吃飯,
2人有親密關係「叫床」聲,
但當時他「硬不起來」,
只是以生殖器碰觸李女下體,
以滿足性慾,並未有性交。
而李女辯稱自己是遭到蘇男騙出去
假裝要談合作投資,
李女被蘇男騙去家裡強制性交,
並對其提告。
檢方偵辦之後,
認為根據錄音中李女的「叫床」聲音,
證據說明李女應正處於性高潮興奮狀態,
而且錄音中也未曾傳出
抵抗或抗拒不從等聲音,
因而給予蘇男不起訴處分。
蘇男在獲得不起訴之後,
李女也翻供,
指稱當時兩人不是「蓋棉被、純聊天」,
而是發生了性關係,
不過蘇男的生殖器雖然有碰到她的下體,
卻未完成「插入」。
但檢方認為,
兩人雖都辯稱「未插入」,
錄音中卻有李女「叫床」聲,
顯然通姦事證已明確,
因而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嫌,
對兩人提起公訴。
在針對檢方的起訴,律師界認為,
目前台灣的法律對於性交行為多採
「器官包括口交、肛交接合」說,
但在通姦案件中,
就算是抓姦在床,
也實在難以證實有性交的「接合」行為,
因而必須配合其他佐證,
例如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等,
而本案以「叫床」聲與出遊照片等等為證據,是否能說服承審法官接受,
還有待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