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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通常保護令: 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