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通常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