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民法定有明文,胎兒出生日回溯第181天起至第302天止,為受胎期間,妻子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但男子的兒子在91年3月出生,回溯至結婚日期共177日,故受胎期間並非婚姻存續期間,因此無法適用婚生推定。
又經親子血緣鑑定,雙方並無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可見雙方之間並無親子關係。
發佈時間 : 2014 / 04 / 21
另外通姦還可能涉及其他妨害家庭法條,且外遇通姦損害元配的夫妻權,通常還會被提民事侵權求償。
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 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
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參考 全國法律網 2014 5 2 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