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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蔡姓婦人早產生下一對雙胞胎,卻不幸夭折,蔡婦不久也因腦水腫變成植物人,蔡母不滿潘姓女婿對病榻上的女兒不聞不問,於是到法院聲請要求女婿支付扶養費,法官判潘男每月應支付6423元給臥病的妻子。

蔡女與潘男100年3月結婚,卻在同年11月離婚,101年3月又再度結婚,5個月後,蔡婦早產生下一對雙胞胎,卻雙雙夭折,心力交瘁的蔡婦不久之後也因小腦出血併發腦水腫,治療無效,呈現植物人狀態,只能仰賴呼吸器維生。

 

蔡女的母親對於潘姓女婿事後冷漠態度感到心寒,雖然蔡女每月可領取8200元的低收入補助金,但不足以支應醫療及生活開銷,蔡母身心俱疲,被迫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女婿每月支付1萬4623元扶養費給病榻上的妻子,直到雙方解除婚姻為止。

法院審理期間,曾通知潘男到庭陳述意見,但潘男並未出庭也無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法官認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潘男對病妻有扶養義務,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屏東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萬4623元,扣除蔡女每月8200元低收補助後,經考量雙方經濟能力,潘男每月應支付6423元扶養費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