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工作收入不穩定的林姓男子,狀告余姓越南妻子於2012年將獨生子帶回越南,侵犯到他的親權行使,檢方以略誘罪嫌起訴余女。但法院審理後還她清白,並判決丈夫要給贍養費。
但屏東地院審理發現,余女在婆家生活不好,連洗澡都無法好好洗,婆婆會趁她洗到一半時關燈,且夫妻感情不睦,林男平日未盡照顧母子之責,有時一天最多給100元生活費,余女只好以洗碗等工作照顧兒子。
余女是經告知林男欲帶兒子回越南給娘家代為照顧,再返台工作好全心賺錢,盼給兒子更好照顧,並於去年工作收入穩定後將兒子從越南接來台同住,法官並傳喚林家鄰居、余女工作同事老闆等作證,並依社工家訪報告,判決余女無罪。
因林男竟對余女提起刑事告訴,對不顧母子的丈夫行為,余女傷心之餘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程序達成離婚,法院並裁定其子以由余女照顧能獲最大利益,林男得探視,但每月需支付含生活、教育等計15000元贍養費用給余女。
來源:蘋果日報 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