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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間要求與韓姓妻子離婚,當場拿出離婚證書,上面已備妥2名證人簽字,王以為雙方已離婚,今年2月再婚,但韓女主張證人根本沒有見證,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兩名證人均未親自見聞,也沒以電話詢問韓女是否真要離婚?不符見證事實,兩人婚姻仍存在,王男再婚行為,恐怕已構成重婚。

韓女主張,兩人於102年間結婚後,丈夫性生活習慣經常造成他身體不適或受傷,還不時抱怨數落她無法滿足其性需要,終致她身體無法承受,於102年12月住院10餘日,住院期間丈夫經常提及其前女友,她感到委屈不已,隔年5月,丈夫突然拿出離婚證書,要求離婚,她當時嘔氣下簽字,不過兩人後來仍重修舊好,直到7月,丈夫堅持帶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不顧她哭求,強硬要她離婚,不得已虛應辦理兩願離婚。

 

韓女主張,她根本沒有離婚真意,兩名證人也沒有親自見聞,與離婚要件不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王男則強調兩名證人確實有確認雙方有離婚之意,且他是因信賴離婚已登記成功而再婚,並無過失,縱使雙方婚姻被認定仍存在,依民法規定,他再婚時,他與韓女的婚姻已消滅。

法院審理時,兩名證人都說:「我在簽離婚協議書前,沒有問過韓女是否有離婚意思」、「我沒有問過韓女是否要離婚」。法官依此認定,兩名證人均未親自見聞或以電話及其他方式詢問韓女,是否確有離婚真意?本案不符合「見證」事實,且王男沒帶妻子讓證人確認其真意,也沒有請證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詢問韓女,他對於離婚瑕疵有惡意且重大過失責任,雙方婚姻仍存在,沒有消滅。2015-08-08